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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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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塑料协会章程

(2021年10月16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塑料协会(简称河南塑协)。英文名称:PLASTICS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缩写为HN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河南省内塑料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并促进本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带领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二)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产业安全。

(三)根据行业特点,进行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反映行业中有关问题和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五)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部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七)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和培育塑料行业特色区域的建设。

(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增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承担技术咨询。

(十)推动行业内部环保和节能工作,并引导行业为循环经济建设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一)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参加国际会议和国内外考察活动。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编写教材,推荐出国进修学习,聘请高等院校及外内国专家来豫讲学、交流。

(十二)按照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十三)收集国内塑料行业出版的各种刊物,提供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推进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整合与发展.

(十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塑料加工及相关行业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河南省塑料协会单位(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按照会员条件审批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的权力;

(四)获取本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刊物资料的权利;

(五)产品符合标准的会员单位,有以本会单位会员的名义,制作不损害协会利益的合法广告,宣传合格产品和科技成果的权利;

(六)向本会申请技术帮助的权利;

(七)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可向本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会员单位在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诊断和指导;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交纳规定(略)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又无特殊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和处理代表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负责人须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负责人不得以通讯形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报会长批准;

(四)负责招聘各部门、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同行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按塑料加工和制品类别,塑料原辅材料助剂、塑料机械、辅机等系列,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建立《河南塑料网》,并筹办《河南塑料》等专业刊物。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21年10月16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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